来源: 点击: 时间:2021-06-21
附件2
西安外国语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西外大发﹝2018﹞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和《西安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西外大发﹝2017﹞105号)的相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西安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各种考试。在校学生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 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由学校予以撤销。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具有以下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口头警告无效者。
(一)正式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书包、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教材、参考资料、通讯设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放置到指定地点;
(二)未按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就座;
(三)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生证件、身份等提出质疑,学生拒不配合检查核实;
(四)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五)在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七)其它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严重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四)未到规定的交卷时间而强行交卷离开考场;
(五)伪造证明材料申请缓考;
(六)无故旷考者(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考处理);
(七)其它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作弊,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进行抄袭或伺机抄袭;
(二)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被发现的行为双方;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在考试中违规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查阅或传递试题答案和信息的行为双方;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五)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七)其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再次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
(二)请他人替考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策划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事后查实的;
(六)在试卷上书写谩骂、侮辱性语言;
(七)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贿赂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八)其它特别严重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违纪作弊确认:监考人员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考场记录表》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并附证据或旁证材料,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检查。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端正者,从重处理;
(三)学生所在学院在事发2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和作弊情节做出处理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期内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等。经教育表现良好且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后,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